1.范圍
1.1為加強工程施工期起重作業的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安全及操作規程|起重作業的一般規定,減少和避免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吊車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工程項目建設、生產范圍內的起重作業管理。
2.參考文獻
GB5082《起重運輸指揮信號》;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3.起重作業的定義和分類
3.1本規定所稱起重作業吊裝作業安全及操作規程,是指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起重機械起吊、搬運重物。
3.2吊裝作業按工件重量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大型:50噸以上;
中型:25噸到50噸;
小型:小于 25 噸。
4.起重作業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特殊條件下大中型設備、部件或小型設備的吊裝,應編制吊裝方案和吊裝安全技術措施,報建設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安全環保;未經批準,原方案和措施。
4.1.2吊裝作業前必須公開吊裝技術,吊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
要求以及如何操作起重設備。
4.1.3名起重指揮員(信號工)、吊索人員
(起重工人)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當地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起重指揮操作。嚴禁無證經營。
4.1.4吊裝前應了解天氣變化。遇雨、雪或風速大于10.8m/s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當環境溫度低于-20℃進行吊裝時,起重機械、索具及被吊裝設備及部件應具有與該溫度相適應的低溫性能。
4.1.吊裝540噸以上設備前,應申領作業許可證,并按吊裝方案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吊裝
吊裝方案經安全環保部確認批準后,方可進行試吊、吊裝。
4.1.6 吊裝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吊裝作業安全及操作規程,服從指揮,有問題及時報告指揮。如果沒有指揮官
不得擅自操作訂單,緊急停止信號除外。
4.1.7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轉移人員;施工作業需要使用吊籃時,吊籃的生產和使用應符合《高空作業管理條例》<@按4.5條的規定,施工安全防護細致可靠操作前應制定措施,并按要求批準。
4.1.8 起重吊裝指令信號按GB5082《起重吊裝指令信號》的規定執行。
4.2 起重機械
4.2.1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升降機、電動葫蘆和簡易起重設備及輔助設備(如吊籃)等
4.2.2 施工單位新購(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有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安全批準證書,其制造商必須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頒發合格證 具有許可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生產廠家,必須有完備齊全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4.2.3 施工單位自行制造或改造起重機械,須將設計或改造的相關資料報當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批,并向其所在的地方或市級報告。上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機構備案后,方可生產或改造。
4.2.4 施工單位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經單位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出具驗收報告,頒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二手吊車,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機構登記;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固定安檢合格標志。
4.2.5 施工現場需要安裝一對起重機械(如:塔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升降機等)。 3. 經市級以上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出具驗收報告,頒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機構登記;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固定安檢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4.2.6 施工單位需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許可證;安裝、維修、操作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4.2.7 適用于本公司各類非人力驅動,起重能力大于0.5噸(含0. 5噸),設備應由管理部門建立技術管理檔案。
4.2.8 起重機械在日常運行前必須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至少每月一次),并在使用過程中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檢查(至少每年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起重設備問題必須進行修理,并保存檢查檔案。
4.3個起重工具
4.3.1 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夾等設備必須有合格證書和操作說明。
4.3.2 自制、改裝、修理的吊索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驗記錄,并按規定存檔有規定。
4.3.3起重設備的使用、拆卸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4.3.4根麻繩僅適用于人工吊裝和輕工件的移動,吊裝中作為手拉繩使用,不能作為機械驅動吊裝中的吊裝索具使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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