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了此案的詳情,還原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湯某林作為中船澄西新榮船舶有限公司液氫試驗艙檢測泄壓負責人,在該公司罐箱車間內,在未仔細確認試驗艙是否完成泄壓,是否仍有空氣壓力的情況下,安排單某果、薄某悟進行試驗艙封板拆卸工作。后單某果在用磨光機切割試驗艙封板時,艙內殘留壓力將封板彈出砸擊單某果,致使單某果倒地后顱腦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單某果符合鈍器砸壓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湯某林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湯某某,男,1975年出生,工人,住江陰市。
案發后,中船澄西新榮船舶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1396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林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處罰。湯某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已獲賠償,故對湯某林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湯某林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判決湯某林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禁止湯某林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