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房產訊 10月30日,廣州市住建委一連發布3份與住房租賃有關的文件,包括《關于廣州市住房租賃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規則》、《廣州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嚴禁群租房
10月30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聯合頒布《關于廣州市住房租賃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標準》),首次明確了我市住房租賃標準。
《標準》首次明確了租賃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標準》明確了單套租賃住房的改造標準,其中單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廚房、衛生間,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禁止“房中房”。
《標準》明確了單位宿舍、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賃住房的標準,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合理引導、鼓勵宿舍型租賃住房的發展,禁止經營“膠囊公寓”。
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全面實施 自行簽約也要備案
10月30日 ,市住建委印發《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規則》(下稱《規則》),對2013年出臺的《規則》進行了優化,標志著廣州市全面開啟房屋租賃合同“線上線下”備案模式。
新《規則》明確了備案責任人:自行簽約的南山吊車出租,由出租人辦理網上備案手續;租住租賃企業房屋的,由企業辦理網上備案手續;經中介居間促成房屋租賃關系的,由中介機構辦理網上備案。新《規則》實施后,承租人可以不用擔心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不配合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而作為備案責任的主體,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也可足不出戶,通過網絡完成房屋租賃備案手續,方便快捷。
新《規則》明確當事人可以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辦理業務。新的備案模式為“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或中介)網絡端——輸入或上傳資料(產權證號、身份證號、租賃合同)——網上生成《網備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與街道辦事處的受理窗口備案,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如無特殊需要,一般無需前往街道的受理“窗口”。
此外二手吊車,廣州市住建委聯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日發布了《廣州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推廣使用。具體文本可在廣州市住建委官方網站上查看。
推行租房合同示范文本 租房簽約將有范本可依
10月30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還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廣州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使用。今后,租房簽約,將有范本可依。
此次, 兩部門首次聯合為公眾提供住房租賃的合同范本,不僅是我市首個住房租賃合同網簽范本,也是日前正式上線的廣州市智慧陽光租房平臺(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網簽模版。
合同文本對房屋情況及居住要求、租賃期限、租金及押金、房屋的交付、返還及騰退、房屋維護及維修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文本特別設置了“說明”,提醒租賃雙方要對彼此身份證明、產權來源證明 “驗明正身”,以避免因房屋權屬瑕疵和隱瞞真實性而造成糾紛。合同文本明確房屋限住人數和禁止性約定,強調不能利用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室儲藏室居住,防范安全隱患。合同文本明確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上調租金,租賃期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租房屋。既穩定了租金,又穩定了長期租賃關系,維護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為政策全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廣州市住房租賃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17〕2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住房租賃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過道、廚房、衛生間、陽臺、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住房租賃應當符合消防、燃氣、結構、治安、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違反標準規定的,由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住房租賃應當以原規劃設計或按現有住宅設計規范改造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違反住宅設計規范對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變相分割出租;原始設計為過道、廚房、衛生間、陽臺、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單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廚房、衛生間。
四、住房租賃企業按相關規定改造住房租賃的,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按規范設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居民小區住宅套房不得改為宿舍。單位宿舍或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宿舍各類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管理范圍內設置專責服務人員、建立相應的管理服務制度,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落實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門禁和監控、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服務及安全管理職責。
六、時租房、日租房、公共住房租賃不適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規則透明、體系完善、監管到位的住房租賃市場環境,推動現代住房租賃產業發展,加強房屋租賃信息采集,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則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區開展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的開發、維護、管理和備案數據的匯總、統計。
區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事務性工作以及指導街道、鎮開展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工作。
街道、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的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社會公眾提供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辦理相關業務的,應當先在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實名注冊。
第六條 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如實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由街道、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進行核對,區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復核。
第七條 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并經核對的房屋信息,可以通過該平臺發布租賃信息。
承租人可以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發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詢房屋租賃信息。
第八條租賃雙方簽訂、變更、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雙方自行簽訂合同的,由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南山吊車出租,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
經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
第九條 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應當登錄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錄入相關資料,并上傳以下資料:
(一)租賃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房屋權屬來源文件或房屋來源資料;
(三)房屋租賃合同;
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的,不予備案。
第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受理后生成網上備案回執號。回執號作為當事人查詢網上備案進度的憑證。
第十一條 街道、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的核對,區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的復核。復核通過的,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生成《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
網上備案當事人可以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自行打印《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當事人不采取網上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應當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業務受理點辦理租賃合同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與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吊車,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反映的租賃信息,加強對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對相應的租賃信息。
第十五條 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弄虛作假錄入虛假房屋租賃信息等不良行為將納入誠信系統。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廣州市房屋租賃網上備案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