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海上風電場的建設和投入運營至少需要三年時間,這意味著風電場的建設需要在2027年開始。
根據2023年5月批準的第八個國家電力發展計劃(2021-2030年)(簡稱“第八計劃”),越南力爭到2030年實現海上風電裝機容量達到6000MW。然而,迄今為止,尚無任何海上風電項目獲得許可。
很多投資者都來這里考察,尋找海上風電的發展機會,但一直沒有進展,有的甚至灰心喪氣,選擇離開。
在最近舉行的2024年綠色經濟論壇和展覽會上,歐洲商會主席BrunoJaspaert指出,除了第8號計劃的批準和為建立海上風電市場而邁出的第一步外,一切都沒有改變。
“歐洲企業在越南部署首批海上風電項目時面臨困難。事實上,項目只是停留在紙面上,而沒有真正實現,”他說。
8號計劃彰顯了越南發展綠色能源的雄心,該國需要迅速采取行動來實現這些雄心勃勃的目標。
他說:“必須準備好許可證,并需要在未來六個月內解決所有障礙,才能實現目標。”
越南工貿部在最新報告中援引國際慣例指出,新能源發展初期,投資率和發電成本往往高于傳統能源。
為確保新能源投資模式的可行性,工貿部編制并通過的電力草案對各類可再生能源制定了優惠和扶持政策,確保電力合理開發,符合各個發展時期的社會經濟條件。
該部認為,應該為海上風電開發提供投資激勵措施和開創性機制。
越南工業和貿易部建議的方案之一是讓電力買家(越南電力公司,EVN)和賣家就越南電力公司EVN從每個項目購買的最低電力產量達成協議。
此外,工貿部建議,在海上風電場投資建設期間至發電時,免征海域租金和土地使用費;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出臺支持可再生能源自產自用電力系統的政策。
工貿部強調,海上風電對越南來說是一個新領域,目前還沒有該領域的項目。海上風電的開發和使用受到許多法律的約束,并由不同部委和部門管理。
全球風能理事會(GWEC)的馬克·哈欽森對電力法草案表示贊賞,稱其具有進步意義。
他贊賞越南中小企業與經驗豐富的國際合作伙伴合作開發海上風電的想法,這與越南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做法類似。
他建議政府允許國有企業與國際開發商合作,并建議國會在本次會議上批準《電力法》。
他說:“國際合作伙伴可以提供專業知識、經驗、技術能力、資本獲取能力和供應鏈,而越南企業則具有政治和當地文化理解力,以及建立國內供應鏈的能力。”
歐洲商會主席Jaspaert強調了國有企業在開發越南首個海上風電項目中的重要性。
他建議越南可以借鑒歐洲的經驗,例如丹麥加快了海上風電的發展,英國則減少了對化石燃料的依賴。
他說:“我相信歐洲有很多例子可供越南參考,認識到需要迅速建立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來支持海上風電。”
他表示,外國開發商參與越南海上風電項目,不僅會帶來技術支持,還將帶來巨額資金,確保按照國際標準實施。
越南石油技術服務公司(PTSC)建議越南借鑒中國臺灣的發展模式,海上風電分三個階段發展,第一階段為試點項目,第二階段為國家支持發展,第三階段為競爭性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