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風電場、船舶和人命安全,保護海域環境,福建海事局研究制定了《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訂背景
海上風電作為可再生是二手吊車的綠色清潔能源,已上升為國家新能源規劃與建設是二手吊車的戰略目標,也是我國“十四五”重點支持工程項目。福建海上風能資源豐富,建設發展迅猛,目前福建省共有15個已建和在建是二手吊車的海上風電項目(其中已建成投入運營3個,正在施工階段12個),按照建設規劃,到2030年底,福建海上風電裝機規模將超過500萬千瓦,成為我國海上風電并網裝機前三名省份。
隨著福建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的不斷推進,海事安全監管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
缺少上位法支撐:目前,國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還不完善。
海事監管存在履職缺位風險:海事在涉及風電建設運維的通航、船舶、船員安全監管方面尚無明確的執法標準、邊界,且大部分項目在外海水域,存在現場監管難度大、遠程巡查難度大、海上救助難度大等特點。
企業存在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現象:由于海上風電場建設涉及建設、施工、運維等眾多單位,部分企業還不同程度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等現象,安全管理存在隱患和薄弱環節,極易導致海上事故險情的發生。
服務海西發展有需求:海上風電產業是福建“十四五”重點支持工程項目,海事應當立足職責,積極作為,及早介入,在做好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監控的同時提供優質服務,保障風電項目安全高效建設營運,體現海事有為有位良好形象。
主要內容
《辦法》采用系統安全思維和全方位、全鏈條管控理念,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企業責任、通航安全、船舶安全、人員管理、監督檢查和其他等共七章,三十五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和監管機構進行明確;第二章“企業責任”主要強調企業第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保障風電場水域本質安全出發明確企業需要在船舶、人員、應急等方面建立實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通航安全”主要對項目選址、保障風電場水域通航安全的相關措施進行明確;第四章“船舶安全”和第五章“人員管理”立足海事法規對船舶適航和人員適任進行了規定;第六章“監督檢查”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對風電項目岸基和現場的執法邊界及內容;第七章“其他”主要對術語解釋、法律責任等進行說明。
特色亮點
《辦法》明確了海上風電場水域海事監管總體原則和范圍,厘清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海事監管邊界、內容,總體上在充分考慮上位法規依據基礎上既全面涵蓋了海上風電場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又突出了重點難點問題,具備較強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為福建轄區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綠色發展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一)涵蓋“選址、施工、運維”三個階段。一是建前選址階段。明確建設單位要根據相關法規和技術指南,科學合理規劃項目選址,避免無序開發,尤其是避免對航路安全帶來影響。二是施工建設階段。明確施工過程的監管要求,施工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建立船舶安全標準和條件,打擊非法低標準船參與海上施工,對施工期間的水域警戒巡查、通航安全和事故應急等提出了要求,為海事現場監管提供指引。三是后期運維階段。目前海上風電運維剛剛起步,相應的監管也處于摸索階段,本《辦法》對如何保障風電場水域運維期間的安全提出了要求,如明確載運運維人員的船舶安全標準、運維船航線規劃、運維船公司化管理、風電場水域監控警戒設施配備等,從而最大程度避免運維期間發生事故險情。
(二)包括“人、機、環境”三個要素。一是人員管理。結合轄區實際對海上風電場出海人員按照船員、經常性出海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和管理,針對三類人員設定了不同的培訓教育要求。二是船舶監督。對風電施工運維涉及的船舶提出了安全標準和條件,就船舶的持證、無線電等關鍵性設備的配備維保、動態報告和開航前自查、載人船舶特殊要求、岸基管理等涉及船舶本質安全的重要事宜作出了明確,同時對船舶不得開展的危險行為進行了限制和約束。三是環境管控。本《辦法》在考慮人和船的基礎上,就如何保障風電場水域通航環境安全、優化通航秩序作出了布置,并就企業、船舶嚴格建立實施防污染制度、保障風電場水域清潔明確了相關要求。
(三)涉及“施工船、運維船、過往船”三類船舶。一是施工作業船。海上風電工程涉及的船舶數量多、種類雜,本《辦法》對施工船的安全標準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施工船的配備和防污染工作也做出了硬性要求,促使低標準船退出海上風電施工領域,保障轄區通航安全和海洋清潔。二是運維船舶。目前運維船屬于“新生”的船舶種類,沒有一個明確行業標準,轄區風電項目也存在使用農用、漁業等船舶非法載運運維人員現象,本《辦法》對運維船舶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提出了運輸人員時的安全要求和引導運維船實施公司化管理。三是過往船舶。為了科學處理好海上風電產業發展和過往船舶安全通航之間的關系,本《辦法》對過往船的航行、停泊進行了相應規范,同時提出針對風電場水域發布航行通告,確安全有序通過。
(四)具備“合法性、實踐性、創新性”三個特點。一是合法性。本《辦法》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嚴格遵照《安全生產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明確的企業主體安全生產要求和海事履職許可邊界,參考了國際風電組織出臺的安全標準、國內《海上風電場運行維護規程GB∕T32128-2015》和《福建海事局海上風電場選址通航安全分析技術指南(試行)》等,充分吸收借鑒了兄弟局好的做法。二是實踐性。針對已經出現的選址不科學、企業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低標準船舶參與施工、載運運維人員船舶混亂、海事對施工運維船舶監督不到位等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調研論證,設定相應條款明確要求。三是創新性。對監管要求和模式進行了適當突破,如在風電場水域各類信息化管控設備的配備、進出風電場線路的規劃和報備、船舶的岸基公司化管理、出海人員的不同持證培訓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和規定。
來源:福建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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