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公路橋涵養護規范》是吊車出租的公告
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公開關于《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5120—2021)發布是吊車出租的公告。《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5120—2021)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同時廢止。
規范中關于檢測、監測主要修訂是吊車出租的內容
修訂后的規范共有 8 章和 8 個附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提出了橋涵養護檢查等級,用于指導橋涵養護決策;檢查類別中增加了初始檢查和日常巡查,并將水下檢測納入特殊檢查;取消了原規范中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相關內容;取消了原規范中橋 梁加固的具體內容;將原規范中“通道、跨線橋與高架橋養護”重新編排,納入本規范 第 4 章中;增加了火災防治和車輛、船舶、漂浮物撞擊及山體落石防治方面的內容;增加了橋涵技術管理方面的內容。
1.初始檢查
初始檢查是指新建或改建橋梁交付使用后,對橋梁結構及其附屬構件的技術狀況進行的首次全面檢測,其成果是后期橋梁檢查和評定工作的基準。
初始檢查的目的是采集橋梁的基礎狀態數據,建立橋梁技術檔案,作為后 期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及橋梁評定的基準。通過初始檢查,可以確定橋梁 各構件的基礎技術狀況,便于對后期發現的橋梁缺陷和病害作對比分析,確定病害或 缺陷成因及發展程度,為進一步開展橋梁養護工作提供依據。
初始檢查需要盡早進行,以確保如實反映橋梁的初始技術狀況。宜與交工驗收同 時進行,是為了避免一些參數重復檢查或漏檢。交工驗收是以抽檢的形式按現行《公 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一冊 土建工程》(JTG F80/1)對橋梁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評定;初始檢查是全面檢查,按本規范要求的內容和現行《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 準》(JTG/T H21)進行檢查評定;交工驗收檢測不能替代初始檢查,初始檢查可以沿 用交工驗收檢測報告里已經包含的參數數據,避免重復檢測,節約養護費用。
初始檢查內容中包含橋梁總體尺寸、主要承重構件尺寸、材質強度、鋼筋 保護層厚度等檢測內容,在橋梁沒有明顯腐蝕、銹蝕、損傷或經歷改造的情況下,上 述參數不會發生能影響結構評定的變化,因此在后期的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中可以直 接沿用上述參數在初始檢查時得到的數據,避免檢查工作的重復,節約養護資源。
2.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對橋面及其以上部分的橋梁構件、結構異常變位和橋梁安全保護區的日常巡視和目測檢查。日常巡查的工作通常由橋梁的養護單位的巡查人員來完成。
日常巡查可采用橋梁信息管理系統或人工制定當日巡查橋梁名錄及巡查路 線,對巡檢過程發現明顯缺損和異常,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采取交通管制措 施。每次巡查結束后將巡檢記錄及時歸檔。日常巡查的記錄表格可以根據橋梁結構形 式、橋位處環境、交通特點等因素,由橋梁管養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或人工制定。
日常巡查內容主要包括橋面及以上部分的橋梁構件及橋梁結構異常變位情 況的目測檢查,關注橋梁自身情況的同時也應注意橋梁使用環境是否存在異常。當主梁或下部結構發生異常的橫橋向變形或變位時,伸縮縫處的護欄、欄桿、 標線等會有明顯的錯位、錯臺等情況出現,日常巡查時需要重視。
3.經常性檢查
抵近橋涵結構,采用目測結合輔助工具對橋面系、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設 施表觀狀況進行的周期性檢查。本次規范對經常性檢測的頻率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
原規范對經常檢查規定為“每月不少于一次”,《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中,對經常檢查頻率要求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本次修訂,在原規范的 基礎上,根據橋涵養護檢查等級不同,結合橋梁技術狀況,為適應不同的養護需求, 采取差異化的檢查頻率,起到合理配備養護資源的作用。
多數橋梁需借助橋梁檢測車或臨時支架才能實現對支座的抵近檢查,1 個月檢查 1 次支座,在養護實踐中操作困難,較難實現。為合理分配養護資源,保證養護成效, 本次修訂,在調研和廣泛征求橋梁管養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將對支座的經常檢查頻率 調整為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經常檢查主要采用目測方法,并輔以簡單設備(如望遠鏡、照相機、攝像 機,以及扳手、鏟子、銼刀等常用工具)來進行檢查和記錄。
4.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在原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本次修訂對定期檢測的頻率做了更為詳細、明確的規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13]321 號)中明確提出“定期檢查是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的全面檢查,應不少于三年一次,特大、 特殊結構和特別重要的橋梁定期檢查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結合該文件要求,本規范 修訂時在原規范“定期檢查周期根據技術狀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的基礎上,考 慮橋梁規模和重要性,增加 “養護檢查等級為Ⅰ級的橋梁,定期檢查周期不得超過 1 年” 的規定。
5.特殊檢測
特殊檢測中增加了水下檢測的相關內容。
近年來,由水下基礎缺陷造成的橋梁事故頻繁出現。本次規范修訂時,對水下 檢測做了相關調研,基本現狀是:多數橋梁運營期間未做過水下基礎檢查;水下基礎 存在沖刷、傾斜、下沉、樁基礎徑縮、開裂、鋼筋銹蝕現象;重載交通及受環境條件 和橋梁施工階段留下隱患影響威脅橋梁安全;廣東省、湖南省、浙江省等部分省份積極開展了水下基礎檢查,并編制了相關地方標準以規范水下檢查工作。鑒于水下檢測對橋梁養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次修訂將水下檢測納入特殊檢查的內容中。
水下檢測一般根據水文環境、地質環境、基礎形式和橋梁表現出的病害特征來決定具體的檢測項目、頻率及內容。水下檢測的頻率通常為3~5年1次,若橋梁所處環境 存在加快基礎技術狀況惡化的情況,如河床不穩定、沖刷加速、基礎埋深淺、水質腐 蝕強、所處河段有采砂等,則需要提高檢測頻率。通常在下列情況開展水下檢測:
(1)經常檢查、定期檢查中發現橋梁基礎有異常,但由于水深不能詳細檢查時。
(2)水中基礎處于腐蝕環境中。
(3)位于山區季節性河流中的橋梁,沖刷嚴重可能造成基礎埋深不足時。
(4)經分析橋梁現有病害可能由于基礎受損引起時。
(5)舊橋在進行改造方案設計前,需要了解水下基礎狀況時。(6)橋梁墩臺受到洪水、泥石流沖擊或船只、大的漂浮物撞擊受損后。
6.結構監測
同原規范相比增加了結構監測的相關要求。
對需要開展結構健康監測的橋梁,應結合橋梁實際,遵循“技術先進、經濟 適用、精準預警”的原則,建立監測體系,并保證監測系統的實效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橋梁結構監測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 要求。
7.橋梁技術狀況的評定
同原規范相比,本次規范為同《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保持統一,刪除了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的內容,其評定參照《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執行。
1~5類橋梁的狀態和技術狀況描述基本是對原規范的沿用,其中將“重要部件”按現行《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修改為“主要部件”。各種橋型的主要部件見現行《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的相關條文。
結構受力裂縫是指結構因受力而產生的裂縫,此類裂縫的寬度和發展趨勢是判定 構件和結構技術狀態的重要指標。橋梁設計時,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有驗算裂縫寬 度的限值規定,當處于運營狀態的橋梁出現超出設計限值的結構受力裂縫時,說明橋 梁的技術狀況已經不符合設計標準。因設計標準不同,裂縫限值有所不同,需根據設 計標準的限值來評判裂縫寬度是否超限。當建成年代久遠,無設計標準依據時,裂縫 限值一般根據現行《公路橋梁承載能力檢測評定規程》(JTG/T J21)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