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劃分標準如下:
1、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于4500千克,或車長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各種汽車;
2、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3、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4、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5、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6、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7、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8、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1、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于4500千克,或車長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各種汽車;
2、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3、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4、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5、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6、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7、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8、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