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一切生產施工過程中的起重作業。
第三條 對于大型或重型設備的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設備吊裝方案,并應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剛結構工程主體的吊裝,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
第四條 用于吊裝設備的車輛或機具應有使用合格證,參與起重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證書(包括吊機手),駕駛員應有駕駛證。這些機具和人員施工單位應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單,待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車輛必須購買了保險。
第五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并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第六條 從事起重吊裝、校正工作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第七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未經項目管理部許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做吊裝錨點。
第八條 起重重物時要栓溜放繩,吊裝構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松鉤,作業人員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第九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必須經特殊作業人員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作業前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試吊時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大型吊裝必須有華勝公司項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經允許后方可起吊;
第十條 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索具必須進行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構件或設備吊裝要設警戒區,防止墜物傷人。
第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